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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商品购销员(中、高级)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鉴定简章
自2002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聘用相关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药监局《关于在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实施要求:医药从业人员甚至包括临时工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医药商品购销员(含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以培训医药商品购销的系统知识,提升医药商品购销技能,帮助参训人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的。在国家职业标准中,考核合格的中级人员能根据顾客需求推荐药品,能介绍常用药品的作用、用途、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能看懂处方用语等。
一、培训和鉴定对象:一切将来想从事医药购销职业的在校生或已经从事相关职业的在职人员等。
二、培训和鉴定内容:医药商品基础知识、医药商品购销法规与行为规范、医药商品管理、医药商品营销与促销等。
三、职业介绍:医药商品购销员:是从事药品采购、销售及咨询服务人员。按国家统一教材授课,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出国有效,可作为学员就业、进城务工、定级长资等待遇的资格等级证明,是其上岗的必须证件。
四、培训保障:凡学完规定课程,拿不到证书者免费再学或退还一切费用。
五、报名须知: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小二寸免冠照片4张。
取得中级证书者可申报高级。